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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 - 04 - 23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JJ-ZB-202401)于2024年4月16日10:00在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公开招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本次公示前三名):一、评审排名情况        服务包A:短期补充医疗保险(一年期)排名投标单位1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服务包B:长期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排名投标单位1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服务包C:特殊医疗健康保障(员工部分)和特殊医疗健康保障(集团公共部分)排名投标单位1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3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标进行公示。二、发布形式本公示在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huashi.sc.cn/)、善建云采(https://scm.zghxsjy.com/)和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uashiib.com)同步发布。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发送至邮箱:1369795596@qq.com。四、公示时间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5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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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 - 03 - 21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受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拟对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招标工作。1.项目编号:HXJJ-ZB-202401项目名称: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2.采购内容 2.1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本采购项目分为三个包,具体情况如下:服务包A:短期补充医疗保险(一年期)服务包B:长期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包C:特殊医疗健康保障(员工部分)和特殊医疗健康保障(集团公共部分)2.2 招标有效期:五年2.3服务期限:服务包A:华西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别投保,招标有效期内每年投保,每次保险期限一年。服务包B:华西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别投保,招标有效期内一次性投保,按保单约定时间按年分期缴纳保险费。服务包C:华西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别投保,招标有效期内每年投保,每次保险期限一年。2.4人员基本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统计数据,总人数:约21629人,平均年龄约37岁,男性约15869人,占比约73.37%,女性约5760人,占比约26.63%,最终以实际投保人数为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主体或其省级分公司;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出现3年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等情况,若投标人为省级分公司的,则要求其总公司符合前述要求;3.3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未被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停业且总公司未被行业监管部门接管;3.4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为准),若投标人为省级分公司的,则要求其总公司符合前述要求;3.5投标人近三年(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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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12 - 25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营销宣传推广第三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于2023年12月15日10:00在华西善建保险经纪公司四川分公司公开招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宜宾南溪仙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3宜宾联力广告有限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有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标候选人: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8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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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12 - 11
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于2023年12月8日10:00在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公开招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有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标候选人: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3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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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11 - 21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拟在宜宾地区采购营销宣传推广第三方服务,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一、项目概况1.项目编号:HXJJ-ZB-2023032.项目名称: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营销宣传推广第三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3.资金来源: 自筹       4.最高限价:序号名 称推广时间最高限价金额(元)/单位1公交站台(牌)     12个月10000/个2公交车车身广告12个月29000/辆3宣传折页/ 30/份4出租车顶灯宣传12个月 600/辆5易拉宝/200/个6区级媒体宣传报道/ 3000/次7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 8000/次8市级媒体宣传报道/ 5000/次注: 如有新增推广方式或广告制作方式未在本次报价清单内,最终结算价由招标人市场询价(不低于3家),按询价报价最低价结算。5.工作内容: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拟在宜宾地区选择一家第三方供应商,为宜宾地区的业务开展提供营销推广和宣传,包括宣传品设计和制作、线上线下营销宣传推广、广告发布宣传等。6.服务期限:三年。7.服务地点:宜宾地区。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一般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指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并且对营销推广等费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三、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于 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4日每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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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9 - 27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于2023年9月27日10:00在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开比选,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比选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比选文件要求,对有关参选人的参选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选候选人: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30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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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9 - 18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受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委托,拟对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比选,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比选工作。1.项目编号:HXJJ-BX-202302项目名称: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2.采购内容 2.1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2.2 服务合同期:一年,服务日期以保险合同期限为准2.3服务期限:一年,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2.4人员基本情况:人数约459人,平均年龄36岁 ,其中男性占比75%,女性占比25%,全部为在职员工。3.参选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主体或其省级分公司;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参选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具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资格;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4.比选文件发售时间:2023年9月19日10时00分至2023年9月20日16时40分。比选文件售价:0元。5.购买比选文件地点: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天府国际基金小镇)。6.购买比选文件时需出示:6.1企业法人或其省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6.2参选报名函盖章原件及购买标书人员身证原件(需携带U盘拷贝电子版比选文件)。7.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9月27日9时40分止。开标时间:2023年9月2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8.比选及开选地点:届时请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出席开标仪式。地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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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6 - 16
西昌市小庙李家村、西昌市高枧姜坡路、西昌市高枧中所村部分工程施工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采购项目于2023年6月16日10:00在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开招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有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9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6月16日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日期: 2015-01-06
浏览次数: 69
发布日期: 2015-01-06
来源: 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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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令2015年第1号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主 席 项俊波

2015年1月4日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举报处理工作制度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信息。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举报管理信息系统;

  (三)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举报,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举报;

  (四)向派出机构交办举报事项;
  (五)指导和督办举报处理;

  (六)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七)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以及擅自设立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举报;

  (二)调查处理中国保监会交办的举报事项;

  (三)牵头处理或者协助其他派出机构处理跨区域举报;

  (四)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区内举报处理情况;

  (五)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稽查局是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派出机构应当指定处室负责辖区内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和答复



第九条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非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举报人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

  第十条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的监管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三)有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二)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实名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告知。

  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名举报,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接受转交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中国保监会可以将举报事项交派出机构调查处理。接受交办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属于信访或者消费投诉事项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转至本单位信访或者消费投诉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举报涉及多个派出机构管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派出机构受理。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由第一个接到举报的派出机构受理,或者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一个派出机构受理,相关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当将调查结论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发现派出机构对举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未按规定程序处理举报的;

  (二)存在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三)存在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举报处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派出机构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和上半年的举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举报处理工作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国保险机构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符合《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适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于与举报处理相关的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和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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