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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 - 04 - 23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JJ-ZB-202401)于2024年4月16日10:00在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公开招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本次公示前三名):一、评审排名情况        服务包A:短期补充医疗保险(一年期)排名投标单位1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服务包B:长期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排名投标单位1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服务包C:特殊医疗健康保障(员工部分)和特殊医疗健康保障(集团公共部分)排名投标单位1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3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标进行公示。二、发布形式本公示在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huashi.sc.cn/)、善建云采(https://scm.zghxsjy.com/)和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uashiib.com)同步发布。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发送至邮箱:1369795596@qq.com。四、公示时间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5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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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 - 03 - 21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受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拟对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招标工作。1.项目编号:HXJJ-ZB-202401项目名称: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2.采购内容 2.1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本采购项目分为三个包,具体情况如下:服务包A:短期补充医疗保险(一年期)服务包B:长期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包C:特殊医疗健康保障(员工部分)和特殊医疗健康保障(集团公共部分)2.2 招标有效期:五年2.3服务期限:服务包A:华西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别投保,招标有效期内每年投保,每次保险期限一年。服务包B:华西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别投保,招标有效期内一次性投保,按保单约定时间按年分期缴纳保险费。服务包C:华西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别投保,招标有效期内每年投保,每次保险期限一年。2.4人员基本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统计数据,总人数:约21629人,平均年龄约37岁,男性约15869人,占比约73.37%,女性约5760人,占比约26.63%,最终以实际投保人数为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主体或其省级分公司;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出现3年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等情况,若投标人为省级分公司的,则要求其总公司符合前述要求;3.3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未被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停业且总公司未被行业监管部门接管;3.4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为准),若投标人为省级分公司的,则要求其总公司符合前述要求;3.5投标人近三年(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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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12 - 25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营销宣传推广第三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于2023年12月15日10:00在华西善建保险经纪公司四川分公司公开招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宜宾南溪仙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3宜宾联力广告有限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有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标候选人: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8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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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12 - 11
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于2023年12月8日10:00在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公开招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有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标候选人: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3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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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11 - 21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拟在宜宾地区采购营销宣传推广第三方服务,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一、项目概况1.项目编号:HXJJ-ZB-2023032.项目名称: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营销宣传推广第三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3.资金来源: 自筹       4.最高限价:序号名 称推广时间最高限价金额(元)/单位1公交站台(牌)     12个月10000/个2公交车车身广告12个月29000/辆3宣传折页/ 30/份4出租车顶灯宣传12个月 600/辆5易拉宝/200/个6区级媒体宣传报道/ 3000/次7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 8000/次8市级媒体宣传报道/ 5000/次注: 如有新增推广方式或广告制作方式未在本次报价清单内,最终结算价由招标人市场询价(不低于3家),按询价报价最低价结算。5.工作内容: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拟在宜宾地区选择一家第三方供应商,为宜宾地区的业务开展提供营销推广和宣传,包括宣传品设计和制作、线上线下营销宣传推广、广告发布宣传等。6.服务期限:三年。7.服务地点:宜宾地区。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一般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指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并且对营销推广等费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三、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于 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4日每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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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9 - 27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于2023年9月27日10:00在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开比选,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比选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比选文件要求,对有关参选人的参选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选候选人: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30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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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9 - 18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受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委托,拟对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比选,现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比选工作。1.项目编号:HXJJ-BX-202302项目名称: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2.采购内容 2.1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2023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2.2 服务合同期:一年,服务日期以保险合同期限为准2.3服务期限:一年,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2.4人员基本情况:人数约459人,平均年龄36岁 ,其中男性占比75%,女性占比25%,全部为在职员工。3.参选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主体或其省级分公司;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参选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具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资格;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4.比选文件发售时间:2023年9月19日10时00分至2023年9月20日16时40分。比选文件售价:0元。5.购买比选文件地点: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府新区麓山大道二段天府国际基金小镇)。6.购买比选文件时需出示:6.1企业法人或其省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6.2参选报名函盖章原件及购买标书人员身证原件(需携带U盘拷贝电子版比选文件)。7.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9月27日9时40分止。开标时间:2023年9月2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8.比选及开选地点:届时请参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出席开标仪式。地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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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 - 06 - 16
西昌市小庙李家村、西昌市高枧姜坡路、西昌市高枧中所村部分工程施工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采购项目于2023年6月16日10:00在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开招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一、评审排名情况排名投标单位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二、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有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了如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示期满后,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则重新按第二名中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9日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 028-80518807;13980491119 华西善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6月16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日期: 2014-04-28
浏览次数: 68
发布日期: 2014-04-28
来源: 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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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令2014年第4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4年4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  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入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  股权变更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治理结构完善;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四章  材料申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六)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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