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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9
2018年9月17日,中国保险行业首个国家标准《保险术语(GB/T 36687-2018)》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共收纳817项保险专业术语,既包含面向业内人士的专业术语,也包含面向消费者的一般术语,是保险行业内部沟通和外部交流的规范性、通用性语言,是保险业各类标准的基础标准。《保险术语》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险术语》作为保险业的标准用语“词典”,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保险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减少分歧,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二是有助于提升行业内外合作沟通效率,推动保险业务发展。《保险术语》是保险数据和信息交互的基础,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内及保险业与其他关联行业的合作沟通效率,降低交互成本,推动保险业务发展。三是有助于加强行业风险管控,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保险术语》有助于监管机构获取统一口径的监管数据,对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等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测,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近日,国家标准《保险术语》项目组负责人就《保险术语(GB/T 36687-2018)》的发布实施情况答记者问。问:请介绍一下国家标准《保险术语(GB/T 36687-2018)》的编制背景。答:2006年保险行业发布的第一个行业标准就是《保险术语》。在实施应用过程中,术语标准对保险行业监督管理、保险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保险合同契约管理、保险产品开发销售管理、保险服务标准建立和管理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极大地推动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仅次美国的第二大保险市场,保险从高速度的发展走向高健康发展之路,保险产品作为能够兼顾风险保障和保值增值服务的金融产品,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公众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相关联行业都...
2019 - 04 - 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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